【48812】江蘇发布六起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典型事例 涉無錫徐州常州等地

  為進一步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經營次序,遏止“短斤缺兩”計量違法行為,維護公民群眾消費權益,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為期5個月的全省電子計價秤市場次序綜合整治。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敏捷行動、上下聯動,全面推進綜合整治作业,获得杰出成效。11月13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发布了一批電子計價秤計量違法典型事例。

  2023年7月5日,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對南禪寺商場某食品店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購得能够進行計量做弊的電子計價秤1台。根據留存的視頻顯示,舉報人以25元/千克的價格購買了蘭竹荔枝1盒,运用店內的電子計價秤稱重為0.85千克,舉報人用自己的秤自行稱重為0.71千克,當事人對上述視頻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並承認主觀上採用數字鍵調控形成短斤缺兩。

  當事人銷售生果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误差超過《零售产品稱重計量監督办理辦法》有關規定,違反了《产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产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中止並糾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跟蹤监察,涉案計量用具已銷毀,當事人从头購置合格的計量用具。

  2023年7月7日,徐州市泉山區市場監管局在計量專項檢查中發現,泉山區立達路農貿市場某個體工商戶在銷售光雞時运用不合格計量用具。執法人員發現,該個體工商戶运用的電子計價秤具有欺騙性特征,按順序連續按下“3”鍵、“去皮”鍵開啟做弊功用,按“單件1”鍵稱重結果添加5%,按“單價2”鍵稱重結果添加10%,按“單價3”鍵稱重結果添加15%,按“單價4”鍵稱重結果添加20%,按“單價5”鍵稱重結果添加25%,按“單價6”鍵稱重結果添加30%,按“單價7”鍵稱重結果正常,關機重啟后電子計價秤恢復正常。

  當事人运用不合格計量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徐州市泉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和《中華公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后續行政指導和跟蹤监察,當事人已整改到位。

  2023年5月23日,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武進區某日用百貨商铺銷售存在做弊功用的電子計價秤。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聯合相關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對該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用於銷售的電子計價秤6台。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人員現場开始檢定,當事人銷售的電子計價秤涉嫌存在問題,需做進一步技術檢定。2023年5月27日,武進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出具的《檢定結果告诉書》,6台電子計價秤檢定結論均為不合格,可通過“數字1+去皮”按鍵設置6檔調節功用,每1千克分別添加分量0.05千克、0.1千克、0.15千克、0.2千克、0.25千克、0.3千克。調查期間,當事人未對檢定結果提出異議。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公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常州市武進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中華公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中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銷售的電子計價秤,作出罰款4150元的行政處罰,並將相關線索移交涉案電子計價秤生產企業地点地市場監管部門。

  2023年5月22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某電子產品經營部時發現14台無鉛封的電子計價秤。經相關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14台電子計價秤因無鉛封、銘牌沒有標注於明顯方位、面板設置隱藏按鈕等原因,均被断定為不合格計量用具。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公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中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銷售的電子計價秤,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並將相關線索移交涉案電子計價秤生產企業地点地市場監管部門。經執法人員后續檢查,當事人已不再銷售電子計價秤。

  2023年7月18日,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廣陵區某水產店涉嫌运用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經查,2023年4月,當事人從上門推銷商販手中購買型號為ACS-30的電子計價秤1台,並运用該電子計價秤在石塔農貿市場銷售水產。案發時,當事人运用的電子計價秤,用500克標准砝碼校驗,顯示數據為660克,與實際數據誤差為160克。經相關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定,該電子計價秤可通過輸入鍵3→清零→M1或M2或M3或M4來改變電子秤稱重數據,檢定結果為不合格計量用具。

  當事人运用不合格計量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揚州市農貿市場办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九款。揚州市廣陵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揚州市農貿市場办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作出罰款12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跟蹤监察,當事人已从头購置合格的計量用具。

  2023年8月15日,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在電子計價秤專項整治活動中,發現某個體工商戶运用的2台型號為ACS-50的電子計價秤均可通過M1—M7按鈕更改示值,涉嫌存在做弊行為。經查,2023年2月起,當事人將上述2台電子計價秤分別用於豬肉和水產的稱重計價,未按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經相關法定計量技術機構對涉案的2台電子計價秤進行檢定,結論均為不合格。

  當事人运用不合格計量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公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办理條例》第八條。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貿易計量監督办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經執法人員跟蹤监察,當事人已从头購置合格的計量用具。

  下一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將持續推進電子計價秤綜合整治,深化法治監管、才智監管、信誉監管,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尽力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定心、滿意的市場環境。(許海燕 洪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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